(略)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2024)云林管字第4号
2023年11月17日,
(略)《民事裁定书》,
(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2日指定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李太生律师任管理人负责人,
(略)破产清算工作开展清算工作。
接受本案件后,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调取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略)拖欠劳动者工资及加付赔偿金明细表、《执行申请书》、湖南省
(略)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等对职工工资债权进行登记和确认。现将登记和确认情况进行公示,详见《职工债权公示表》。
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不服,也可向
(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书面异议,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表所载明内容无异议。
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特此公示
附:职工债权公示表
(略)管理人
2024年1月23日
附:职工债权公示表
职工债权公示表
(略)
债权人
债权金额
债权确认依据
1
邓细友
4535.8
(2016)湘1081行审19号
2
张社生
2315.6
(2016)湘1081行审20号
3
曹祖进
3756
(2016)湘1081行审16号
4
李先雄
2326
(2016)湘1081行审18号
5
曹朋
3876
(2016)湘1081行审17号
6
曹跑
3195
(2016)湘1081行审15号
7
曹攀
3232
(2016)湘1081行审14号
8
曹翊干
5963.6
(2016)湘1081行审13号
9
叶庚花
800
(2016)湘1081行审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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