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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第五医院医疗技术后勤综合楼及院区附属配套工程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2)[第(2)次答疑]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发布日期:2024-02-07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2/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略)附属配套工程智能化、(略)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2)
一、投标人问答:1、问:由于本项目无需提交技术文件,那么在工程量清单中有要求部分产品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是否项目中标后再提供?答: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特征描述要求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均为中标后由中标人采购产品时需提供,投标时不用提供;中标后,招标人:(略)
2、问:(略)233、序号234中的项目特征描述,有提到“实配16个CPU虚拟化授权满足使用需求”,然后数量需求是16套。这样计算的话,共有256个CPU虚拟化授权满足使用需求。是否应该是1套软件实配16个CPU虚拟化授权满足使用需求?答:是的,1套软件配16个cpu虚拟化授权。
3、问: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产品项目特征描述多处提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检验报告、产品彩页、官网链接及截图佐证、功能界面截图佐证、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等技术证明材料,甚至要求材料需加盖原厂商公章、需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等等。经与各厂家咨询,招标参数及所要求提供对应的材料均指向某单一品牌,如:密闭冷通道参数指向“科士达”,KVM系统参数指向“海康立方”,服务器、交换机、无线AP、存储设备参数指向“华为”,(略)指向“奇安信”等。并不是所有品牌制(略)上,参数中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略)
答:(1)项目特征描述中的所有技术证明材料仅供参考。投标时及中标后,不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或中标人提供任何具有指向性或排他性的相关技术证明材料。(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认真仔细阅读本项目招标相关资料(含主要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参数等资料),若参考品牌、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参数等发现有特殊性要求的问题,投标人可在中标后,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前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后可进行变更。(3)请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特征描述按招标人:(略)
注:各投标人应(略)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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