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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成华区万兴街16号2栋-1楼48号车位(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发布日期:2024-04-03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四川(略)人民法院
(略)络司法变卖的声明
一、本院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为售卖本标的物,(略)予以公开变卖,全程公开、透明、零佣金。(略)络司法变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若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所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妨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请各意向竞买人自行实名报名参拍,务必预留本人的联系方式:(略)
三、本次变卖是以(2023)川0105执恢1816号执行案件启动,根据该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当事人住所地址:(略)
公告
本院定于2024年04月19日15时至2024年06月18日15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略)公开变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
财产
(略)车位
变卖价:4.648万元
保证金:0.9万元
加价幅度:0.05万元
(略)
川(2020)(略)
所有权人
被执行人(自然人)
共有情况
被执行人单独所有
规划用途
车位
权利性质
出让
建筑面积(㎡)
19.57㎡
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人

车位现状
空置
钥匙

抵押情况
有抵押
查封情况
本院有资产处置权限
提供的文件
《执行裁定书》
标的情况及瑕疵说明
1、因本次变卖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变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垫付买卖双方应交纳的一切过户税费。买受人在签收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退还依法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买受人逾期未提起申请,视为放弃退还垫付税费。
2、变卖车位可能拖欠物管费、维修基金、水、电、气等费用,(略)等单位:(略)
3、多个组织或个人联合竞拍的,请联系辅拍机构,以联合竞买人的身份出价。竞买人成功拍得标的物后,本院只能裁定该标的物过户至竞买人名下,不能变更、增加竞买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4、本次变卖车位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车位现空置,本院负责交付。
5、本次变卖车位以现场实际情况及佳和房评(2023S129)号评估报告载明的内容为准,买受人在变卖成交后不得以车位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法院所展示的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6、(略)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等服务工作。(略)咨询及预约看样。(略)统一组织安排时间进行,预约成功后请耐心等待短信通知(看样时请携带身份证件及预约看样短信)。咨询电话:(略)
特别提醒:司法变卖的(略)住房已经纳入限购政策管理范围,竞买参与人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略)购房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限购政策。变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竞价成功后以无购房资格为由拒绝缴纳成交价款的,按悔拍处理。
(略)络司法变卖参与人员,在参与司法变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变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略)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上述财产的评估价格为:8.3万元。
2.因本次变卖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变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垫付买卖双方应交纳的一切过户税费。买受人在签收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退还依法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逾期未提起申请,视为放弃退还垫付税费;变卖车位可能拖欠物管、水、电、气等费用,(略)等单位:(略)
3.本次变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变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变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变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变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变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变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情况,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过户及户口迁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一,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提醒二,若竞买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参与竞买房屋,应提前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能否购买该房,和办理过户的相关政策及要求。若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络司法变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委托代理人须在2024年04月12日15时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并经法院确认。未经法院确认,竞买活动视为报名人的竞买人行为。
优先购买权人报名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04月12日15时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证明,经法院确认并设置优先竞买权限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变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五、变卖方式:(略)
六、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变卖时间,并将相关变卖信息公告张贴于变卖财产显眼处。
七、(略)并通过实名认证((略)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略)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变(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变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八、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略)(略))。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变卖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变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变卖之间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的,依法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变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公告,参与竞买则视为对竞买公告内容的认可。若本次变卖信息更新后,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十一、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十二、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办理权证过户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含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评估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其它税费等)及可能涉及的二次过户费用。
十三、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排污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变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标的物咨询电话:(略)
京东咨询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此号码不接受咨询,只接受投诉)
联系地址:(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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