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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水库引水暗涵清淤整治工程跟踪审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6-04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6/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项目概况
五七水库引水暗涵清淤整治工程跟踪审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JSJT-2024-05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建安费(略).10元
最高限价:12.02万元,按照苏价服〔2014〕383号文收费标准计取【跟踪审计效益收费不计取(视为已含在基本收费和驻场收费中),只计取基本收费和驻场收费】。
采购需求:五七水库引水暗涵清淤整治工程跟踪审计。详见磋商文件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跟踪审计全部内容为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会计报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相应的专业设备说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专业技术资质等);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成立未满一个月的可以不提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工程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原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略)
时间:2024年06月04日至2024年06月11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7日下午2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6月17日下午2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体:
本磋商公告(略)(略)站/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略)网站公示发布,敬请各供应商关注;
2、采购人:(略)
3、根据《(略))有关规定,凡在南(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信用南京”((略).cn)或“(略)”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略)
4、(略)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录“信用南京”或“(略)”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略)站注册要求如实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
(3)系统审核后,(略)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5、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是新用户注册或已注册成功的,均应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信用南京”或“(略)”在线打印其“(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6、(略)(略)客服电话:(略);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等事宜进行咨询。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中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递交相应证明材料,也可以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替代上述相应证明材料。
8、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中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响应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略)
9、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0、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11、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①供应商单位:(略)
②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③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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