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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沧-竞争性磋商-2024-HCCS-SH346-航海学院教学实验室配套修缮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发布日期:2024-06-20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6/2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厦门华沧-竞争性磋商-2024-HCCS-SH346-航海学院教学实验室配套修缮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航海学院教学实验室配套修缮改造项目(监理)(略)前台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2024-HCCS-SH346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价:/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航海学院教学实验室配套修缮改造项目(监理);1项;其余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缺陷责任期始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其中缺陷责任期为贰年为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略)
3.2财务状况报告
(略)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响应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2023年)的年度财务报告。②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①、②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磋商响应供应商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略)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磋商响应供应商加盖其单位:(略)
3.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略)“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3.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在资格审查时,代理机构:(略)
3.8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不低于丙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获取:(略)
时间:2024年06月20日至2024年06月27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02:30至0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略)
方式:(略)
邮寄购买采购文件费用账户:开户名:(略)开户行:(略)(略)07675
售价:人民币1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1日上午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7月01日上午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最高监理费收费折扣百分比:100%;
2、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本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条款规定均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采购公告上述两个条款要求予以删除,特此更正。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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