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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新能源执法车辆租赁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4-06-25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合同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XJCG-GK-(略)1-1采购人:(略)
1行政执法局新能源执法车辆租赁项目其(略)交通服务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项(略)
合计金额小写:(略)元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陆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序号
标的名称:(略)
(略)规格
数量
单价(元)
1年总价(元)
3年总价(元)
1
行政执法局新能源执法车辆租赁项目
详见附件
30台
62200
(略)
(略)
合同金额小写:(略)
大写:伍佰伍拾玖万捌仟元整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履行期限及地点:(略)
3.2履行地点:(略)
(略)车辆交付地点:(略)
(略)车辆归还地点:(略)
(略)车辆在确认交付之后,在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合同期内不予更换新车。
4.结算方式:(略)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湖南湘(略)椅配置安全带,并按规定配置安全警示牌等。
(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是全新的,办理好服务车辆正常行驶所需的各种证件。
(略)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乙方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略)提供给采购人:(略)
(1)经指定的检测站检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车辆。
(2)在(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略):验收方式:(略)
按照《关于加强(略))文件要求验收,本项目由采购人:(略)
(略)验收标准:
中标人须保证其车辆能够正常运行,且服务满足采购人:(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与义务
(略)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本协议、乙方的资料(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略)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在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略)租赁期内,甲方应约束车辆使用部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提供给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本合同项下车辆不符的人员驾驶,由此造成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略)甲方在租用期内享有车辆合法的使用权,并具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车辆及随车证件物品的义务。在租用期内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保养手册及时进行保养及修理。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车辆故障、异常或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有关费用。
(略)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应确保归还给乙方的车辆不存在人为故意造成的故障、异常或损坏等情形。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略)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报价承诺,自觉接受甲方考核评定、监督和管理,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汽车租车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略)乙方有权根据合同内容向甲方收取合同款项。
(略)乙方依约为甲方提供正常车况车辆及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如有效的行驶证、营业性保险证以及国家要求缴纳的各项规费凭证;乙方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略)乙方承担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故障维修及易损耗件的更换(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的故障除外),车辆定期保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略)在符合《(略)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车身贴的形式与内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略)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每台车每月400元油费,30台车一年合计油费(略)
(略)定期保养:车辆每次保养后行驶10000公里或一年(以先到为准),接甲方通知后,乙方应负责进行例行保养维修,甲方不得强行指定车辆维修的维修厂。
(略)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期间,因甲方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情形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消除违章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甲方未及时按要求消除违章等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单个租赁年度内及时消除当年违章,具有提醒甲方违章事项的义务。
(略)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对交还车况进行检查,在车况良好、设施设备齐全、证件齐备的情况下予以收车,否则可要求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或补办。
(略)乙方承诺对因出租车辆所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负责,如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略)
7.(略)投保,(略)投保,(略)要求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或甲方人员不予/(略)赔付的,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7.7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甲方或甲方人员擅自将车辆对外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
(3)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7.8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略)、质量标准、数量、品牌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救援等义务经甲方多次提醒,仍未改正的;
(3)一年度内一台车车辆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30天的;
(4)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7.9本合同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办理延期手续,甲方逾期归还车辆的,逾期期间的日租金按原合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7.10不可抗力
(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5)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略)
(略)乙方应当为本项目车辆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略)
险种
要求及备注
1
交强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200万元
3
车损险
4
乘客乘无忧险及不计免赔
(不计免赔险5万)
(略)保险由乙方统一购买及延续,费用涵盖在年租费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配合。
(略)乙方应负责做好保险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并提供完整的复印件一套给甲方。
(略)乙方须及时做好保险续保工作,如因保险续保不及时或擅自降低保险额度,造成事故后无法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略)事故损失超出保额部分,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为驾驶人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为车辆质量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略)保险范围之外发生的损失事故,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
12.2其他伴随服务
原则:甲方正常合理使用车辆情形下,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略)日常服务
(1)车辆免费保养:租赁期间车辆的保养项目按照随车三包使用手册规定执行,车辆每使用一年或者10000公里(先到为准)进行例行保养,由乙方承担保养费用。
(2)车辆免费救援:(略)提供的24小时救援服务,全年总计60次。
(3)车辆免费维修:租赁期间,维修保养服务均由乙方按照厂家车辆保修手册规定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提供维修或更换易损耗件等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一般故障(除特殊故障以外的故障维修)维修时长不超过24小时。特殊故障(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故障及车身维修补漆)需提前告知对方,维修时长不超过48小时。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维修的,应提供备用车辆给甲方使用。
(4)乙(略)清洗服务。
(5)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乙方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6)租赁期内,因车辆质量、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提供备用车辆给甲方使用。
(略)车辆违章提醒服务
如车辆出现违章情形,乙方应提醒甲方及时处理违章。
12.3乙方如需变更收款账户,须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且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文件。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中国(略)政府招标采购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陶湘闽法定代表人:郭薇
委托代理人:罗浩委托代理人:唐毅
电话:(略)5电话:(略)3
传真:(略)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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