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劳动争议一案。
(略)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4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略)向申请人熊羽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
(略)(大写:柒仟伍佰圆整);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
(略)(大写:柒仟伍佰圆整),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
(略)
(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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