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辉:
(略)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李雄辉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60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6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雄辉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
(略)
(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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