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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见微知著”24+城市微展项目之“高校博物馆”联展活动承办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6-27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6/2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第五届“见微知著”24+城市微展项目之“高校博物馆”联展活动承办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1.(略):NJJC-2024ZB06412.项目名称:(略)
6.采购需求:今年拟推出“第五届“见微知著”24+城市微展”,聚焦“高校博物馆”这(略)微展厅,通过解读高校博物馆中的文化艺术品和其他史料,强化自身品牌优势。具体需求详见采购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自项目活动结束。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略)
(2)凡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响应文件((略)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略)
②注册成功后,(略)选择项目并填写正确的信息经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载本项目文件电子档。请在获取:(略)
③报名、开票咨询电话:(略)-0。
注:如因供应商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无法获取:(略)
文本制作费:500元/份,售后不退。
④本项目文本制作费支持支付宝及转账支付,信息如下:A、支付宝付款码详细咨询电话:(略)-0;B、开户银行及账户:公司名称:(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4年7月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略)
2.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3.本次采购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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