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
(略)规则强化价格监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和《
(略)(略)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要求,
(略)(
(略))医用耗材2024
(略)价格信息查看和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一)符合144号文有关联动范围内的产品。
(二)符合《公告》“五、动态调整(一)价格联动2.
(略)采购产品”条件的医用耗材。
二、时间安排
查看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7月5日;
确认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7月8日。
三、
(略)径
(略)(https://
(略))-点击进入“
(略)”后,
(略)径进行操作:
【
(略)径】“信息公示/复核管理”-“价格公示项目”-“耗材价格公示”-“价格联动(2024年第二季度)”进行查看;
【
(略)径】“价格管理”-“价格确认列表”-“价格确认项目列表(耗材)”-“价格联动(2024年第二季度)”
(略)自动生成的《
(略)(略)申请表》(
(略)申请表)并签章。
四、注意事项
(一)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货币单位:
(略)
(二)根据144文号有关制度化常态化实施价格联动要求,
(略)(略)(中标)价格(不含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略)、
(略)最低交易价格;请各企业认真核对本企业相关医用耗材的价格信息,如有价格信息更新、误报、漏报的,
(略)“信息公示/复核管理-数据源项目-医用耗材数据源价格申报-医用耗材全国最低价格信息申报”进行修改。
(三)如有其他异议,可按照信息复核/反馈要求填写【医用耗材信息复核/反馈】模板(详见附件),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医用耗材交易-
(略)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进行复核/反馈。
(四)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采购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
(略)公告、
(略)截屏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要求,请仔细核对本企业申报产品维护的医保编码维护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已覆盖品类但尚未取得医保编码的医用耗材,
(略)(https://
(略).cn/hc/login.html)申报获得医用耗材医保编码。
(六)企业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将按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异议反馈材料且未进行联动价格信息确认操作的,或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异议反馈材料但未予采纳的,
(略),后续将视企业的反馈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五、联系方式:
(略)
(一)
(略)官网在线客服;
(二)咨询电话:
(略)、
(略)(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
(三)如需咨询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
(略),或者联系QQ
(略)。
附件:医用耗材信息复核/反馈模板
(略)
2024年6月28日
附件:医用耗材信息复核反馈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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