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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梧桐4号楼1、2、3号梯电梯更新项目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7-01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略):2024AFFWZ01292
原公告日期:(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金色梧桐4号楼1、2、3号梯电梯更新项目
答疑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金色梧桐4号楼1、2、3号梯电梯更新项目((略):2024AFFWZ01292)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P56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要求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以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体现的内容为准。
问题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上有明确说明,产品参数见型式试验证书,同时(略)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问题也有明确回复。前一周期的证书只能证明之前的技术研发实力,不能代表当前的技术研发实力。而且,因政策原因,全国最后一批制造许可证在23年6月也全部都到期了,拿一个过期的许可证来佐证厂家技术研发实力,只能证明厂家的历史技术研发实力。而且公管局也之前也明确指示过应该以型式试验证书为准,且速度分布要合理。故建议修改为:如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须同时提供相关型式试验证书予以佐证。
回复:同意将原招标文件中的“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以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体现的内容为准”修改为:“若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须同时提供相关型式试验证书予以佐证”。
2、招标文件P58页——第三章商务、(略)通中指定:(略)的报告。
问题及建议:该条评分指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略)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中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之一: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请予以纠正。
回复:(略)属官方权威部门,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58页——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负责人相关要求。
问题及建议:我司承诺安装由制造商厂家执行,那么此项中要求的人员证书能否使用制造商人员证书和社保?
回复:若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可提供制造商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略)发布的信息并及时下载。
招标人:(略)
地址:(略)
邮编:230001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略)
2024年07月01日
附件:答疑.pdf答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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