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的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障基金总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1〕66号)、《江苏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苏医保发〔2023〕33号)、《
(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要求,制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方法。
二、总体要求
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将其评价结果与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医保绩效综合评价管理相结合,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促使阳光采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得以落实。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在使用所有药品医用耗材方面,
(略)进行阳光采购,实现公开交易、全面采购;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予以支持、积极参与集采带量采购,
(略)采购,
(略)的采购比例。
三、评价事项
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皆列入药品医用耗材专项评估之列,成为评价对象。市医保部门负
(略)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估,县区医保部门则承
(略)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工作的考核评分职责。评估程序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纳入医疗保障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总框架,实现统一部署和推进。
四、评价指标
依据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工作的相关规定,将评价指标体系划分为以下三类: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评价指标、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评价指标、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评价指标。
(一)针对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评价指标,
(略)络采购状况、议价采购状况、预警品种采购状况、
(略)联接与数据对接质量等因素。
(二)对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评价,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网络采购状况、预警品种采购状况以及带量采购承诺采购情况等。
(三)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评价指标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带量采购约定采购状况、预警品种采购状况以及执行带量采购政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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