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监处罚〔2024〕6-98号
当事人: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见附件《
(略)名单》
住所(住址):见附件《
(略)名单》
法定代表人:见附件《
(略)名单》
(略)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由陪同现场检查的
(略)办事处作为见证人确认。经查,
(略)连续两年未报告年度情况、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
(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33张,《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公司两年内未报告年度情况截图133张,证明当事人两年未报告年度情况的事实。
2024年5月22日,
(略)公告送达
(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略)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告年报情况、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违反了《
(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略)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
(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略)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2024年6月28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
(略)名单》
(略)名单.xls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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