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的委托,
(略)项目(本项目按宁财购〔2022〕366号中的内控采购规定执行)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略):JSTCC
(略)
2、项目名称:
(略)
3、采购方式:
(略)
4、预算金额:人民币75.58万元
5、最高限价:人民币75.58万元
6、采购需求简要:本项目主要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社保卡为主键对南京就业服务相关的数据进行全面展示,通过对建设管理数字人社、居民服务一卡通等内容量化分析,更好地综合管理展示南京人社服务过程,及时发现并改进服务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问题,优化提升南京人社综合服务水平与能力。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7、服务期限:建设期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
(略)交付运行;
(略)上线运行后,提供1年维保服务。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磋商。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项目: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3)供应商单位:
(略)
(4)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查询,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
(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
(略)”(
(略).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磋商文件领取信息:
1、磋商文件领取地点:
(略)
2、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07月03日起,至2024年07月10日止,上午9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磋商文件售价:免费。
四、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1、本项目采用远程磋商方式:
(略)
2、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5日下午14:00。
3、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略)
4、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沈蓉
五、磋商采购有关信息:
1、磋商时间:2024年07月15日下午14:00。
2、磋商地点:
(略)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人: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地址: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项目经办人:沈蓉、叶逢春
电话:
(略)、
(略)
传真:
(略)
地址:
(略)
邮编:210024
八、其他事项说明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2、参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在本次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证明材料,也可以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本项目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若供应商提供的为信用承诺书,则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略)
供应商若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
(略)(略)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三)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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