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略)(略)查和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根据《
(略)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被扣留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强制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被扣车辆名单可在
(略)(略)https://
(略).cn/index.dhtml进行查询)。
联系方式:
(略)
联系地址:
(略)
特此公告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5日
(总表)
(略)公安局涉案车辆报废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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