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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次数:0 发布日期:2022-03-02 11:03:13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对代理机构进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的信息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代理机构拟进入本市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市交易平台上自主登记,签署企业承诺书,并承诺对以下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

(三)拟派从业人员的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信息;

(四)近3年代表性业绩;

(五)企业承诺书承诺的相关内容;

(六)其他登记信息。

第六条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交易平台上自行更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执业时,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及时在市交易平台上自行办理退出登记。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理机构正式人员(以缴纳社保为准);

(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规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多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招标人准备项目招标前期资料,并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进行项目注册;

(二)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协助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五)协助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备案;

(六)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自觉遵守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服从市公管局监督管理;

(八)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项目交易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交易流程涉及数据填写准确,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刻录好音视频资料,作为招标资料一并存档。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书面情况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应由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办理或组织,并由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签名。

第四章  代理机构选取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参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合理制定代理费控制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长、从业人员、业绩和考评结果等情况,采用竞价和随机抽取的方式择优选取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采用竞价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招标人在市交易平台系统发布竞价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代理机构可在1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二)招标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选取3家及以上单位发起竞价。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采购人应当评估竞价控制价设置是否合理后,进行第二轮竞价。

(三)招标人发起竞价后,市交易平台系统即时通知代理机构联系人,代理机构1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控制价;

(四)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取的代理机构,有多个代理机构报价相同且最低的,由招标人从中自行选取。

第十九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招标人在市交易平台系统发布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代理机构可在1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二)招标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选择3家及以上单位进行随机抽取选定1家。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评估控制价是否合理后,进行第二轮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第二轮选取代理机构报名少于3家的:有2家报名的,招标人可直接发起竞价或随机抽取;有1家报名的,招标人可直接选取报名的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机构报名的,招标人可从市交易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中直接选取1家代理机构,但代理服务费金额不得高于第二轮设定的控制价。

第五章  考评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建立代理机构考评标准,实行代理机构周期考评计分制。考评计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推荐阅读:亳州招标代理机构采购http://www.chinabidding.cc/nav_1_18_3764.html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局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受到相关部门禁止或暂停代理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