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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市场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含网上商城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披露和管理,并负责建立本级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档案。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情形
第六条市场竞争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存在不良行为,并予以记录:
(一)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纪律,在开、评标现场干扰开、评标正常秩序。
(二)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三)属于法律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四)属于法律规定的属于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
(五)属于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
(七)在异议(质疑)、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举报;
2.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3.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4.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异议(质疑)、投诉、举报均查不属实。
(八)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2.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
3.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九)在竞价、竞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恶意抬高价格后放弃成交资格;
3.不按要求缴纳出让金。
(十)交易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或者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应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第七条市场竞争主体认为其被记录内容与本办法第六条认定情形不符的,可以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交易监管部门核实后,认定申请成立的予以纠正。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
第八条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及披露的程序:
(一)调查。交易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竞争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认定。交易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认定标准,作出不良行为书面认定意见。
(三)记录。交易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后,将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交易监管部门认定市场竞争主体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六)、(七)、(八)、(九)、(十)款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披露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交易监管部门认定市场竞争主体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披露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列为评审因素或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交易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交易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8日起实施。《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投标人(供应商)及受让方(竞买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庆公管督〔2015〕174号)同时废止。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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