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电话:
(略)5
(略)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
坐落
(略)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
陈正加
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房屋建筑面积:129.10㎡
住宅
公告单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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