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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浙江省瑞安市扬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涵盖扬豪公司100%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负担)拍卖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温州 发布日期:2024-01-26
所属地区:浙江 - 温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资格预审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本公司受委托,定于2024年2月5日下午3时整,(略)拍卖厅,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及起拍价:(略)重整投资人资格((略)100%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负担),起拍价:1123.7716万元。(设保留价,竞买保证金220万元)
二、竞买对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三、拍卖方式:(略)
四、报名、展示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2月4日下午4时止。(工作时间)
五、报名地点:(略)
六、展示地点:(略)
有意竞买者,单位:(略)
联系电话:(略)
(略)网址:(略)
(略)
2024年1月26日
拍卖标的瑕疵等事项告知:
一、次拍卖标的相关价值或有风险,请竞买人自行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调查核实。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完全认同本次重整投资人资格程序并同意承担所有风险。
二、参与重整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情况
1、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塘下镇赵宅村(略),土地使用面积2982㎡(总用地面积3498.8㎡,(略)面积516.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
经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略)元。
2、未经确权登记的地上建筑物:地上建筑物共2幢,(略)与生产车间,建筑面积7611.57㎡,整体建筑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产权初始登记。
经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为(略)元。
上述1、2项财产与案外人陈某某等人存在权属争议。故最终投资人需及时办理坐落于塘下镇赵宅村(略)的不动产竣工验收手续、备案手续以及初始登记等手续;并在不动产初始登记办理后三个月内,将其中2.38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建筑物分割转移登记至陈某某等人名下,期间该部分不动产仍由陈某某等人按照现状使用。
管理人目前仅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有关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资料均未掌握。(略)不动产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初始登记手续。另据管理人了解,(略)现阶段暂无法办理分割转移登记手续。(略)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后无法与陈某某等人办理分割手续情形的,(略)须在明确无法办理分割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最长期限不超过不动产初始登记办理后六个月)(略)54.6%,陈某某等人45.4%的比例协助陈某某等人办理不动产按份共有的转移登记。
最终投资人若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手续的,存在陈某某等人另行诉讼的风险。故竞买人需自行向(略)建设局、(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略))等部门了解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及条件,自行评估无法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或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后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等在内的一切可能性风险。
上述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所涉税费、设计费、(略)54.6%,陈某某等人45.4%的比例各自承担,但该承担比例的约定不影响税务部门依照税法规定向相关主体征收税款。
3、机器设备:东面厂房内空调、变压器及配电柜、电梯等机器设备。经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略)
三、负债情况
1、截至2023年9月1日,(略)无争议债权金额总计为(略).3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略)元;税收债权237675.76元;普通债权(略).62元,惩罚性债权(略)(略)未支付的法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计380038.24元。
2、(略)债权(略).02元(其中本金(略).9元,利息(略).12元),该笔债权因涉嫌刑事案件暂未被管理人确认,(略)构成犯罪的,(略)经济损失的风险,退赔金额可能包含1000万元贷款剩余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略)不构罪的,(略)仍可能存在民事还款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本次重整对该笔债权(略).02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预留分配额,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依法处理。另外,(略)构成犯罪并被法院判处责令退赔的,(略)在清偿预留分配额后,不足部分可能存在继续退赔的风险。
四、近期财务状况披露
(略)股东并未向管理人移交账册,故管理人无法开展账册审计工作。
五、其他风险披露
1、已依法申报但尚未得到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或者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结论有异议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债权,若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清偿期限前得到依法确认的,可按照确认的债权性质参与本次重整计划清偿,各债权基数做相应调整;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得到依法确认的,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六、其他说明
1、成交款支付完毕之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内,(略)重整投资人资格((略)100%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负担)公开拍卖所发生的损益,均由买受人享有和承担。
2、竞买人已知悉(略)之四民事裁定书(附后),清楚了解《(略)重整计划草案》,并有意成为重整投资人。
3、(略),提供拍卖服务,对股权能否变更登记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一切风险及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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