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
(略)小学设备采购项目(重1)的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略)
地址:
(略)
邮编:110003
法定代表人:郭洪松,联系电话:
(略)
委托代理人:郭洪松,联系电话:
(略)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
(略)
(略):WZZC2023-G1-00264-CGZX(重1)
采购人:
(略)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月17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1:
(略)(
(略))关于2023
(略)小学设备采购项目(重1)中标公告不合规不合法,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事实依据:见附件1
法律依据:见附件1
质疑答复1:该质疑事项成立,我中心将发布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严重缺项漏项,这个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合规、不合法、不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见附件1
法律依据:见附件1
质疑答复2:
(略)提交的质疑函进行审查。对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略)或者注册商标”,并经复核计算,东方慧教(北京)
(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修正后综合排名不变,原评审结果不变,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仍为东方慧教(北京)
(略)。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略)提供质疑事项2的事实依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能说明中标人东方慧教(北京)
(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略)提供质疑事项2的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东方慧教(北京)
(略)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略)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略)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1:
(略)质疑函
(略)(
(略))
2024年1月30日
附件:附件一:
(略)(质疑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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