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供应)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
(略)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流合一”
(略)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药采〔2018〕11号)等精神,现对前期收到的解除配送关系事项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6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工作日)
(略),内容、格式自拟;无异议的将于公示期后予以删除,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
(略)
地址:
(略)
附件:拟解除的配送关系.pdf
(略)
2024年2月22日
相关附件附件一:拟解除的配送关系更多动态微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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