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
(略)(以下简称“
(略)”)开展常态化价格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发现部分药品情况进行公示,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示内容
(略)(略)监测价的药品。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4日(周一)24时。
三、相关要求
(一)
(略)进入“新交易采购”模块“调价管理”-“价格核查公示”菜单栏查看公示内容。
(二)
(略)(略)监测价的,请企业在公示时间内对公示价格进行确认。企业确认后的次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调整该药品在“新交易采购”
(略)价格。
(三)
(略)监测价存疑,请自查核实,
(略)“救济渠道”模块发起“价格信息”类别的申(投)诉,同时提交《企业价格自查表》(
(略)系统后在右上角“帮助文档”中下载模板)、
(略)截图和交易截图(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等证明材料、自拟《情况说明函》,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关联药品ID提交,选择其他申(投)诉类别、未关联ID提交或《企业价格自查表》填写有误的将不予受理。
注:1.《企业价格自查表》的内容应填写完整,扫描件清晰可见;2.“
(略)”和“是否在该省交易”两栏必填(不可留白),如无则填“否”,如有则填“是”且必须相应填写时间(年、月、日)和价格,
(略)截图或交易截图,按序合并为一个PDF。
(四)
(略)监测价,且未按上述第(三)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
(略)(略)。逾时未操作,
(略)监测价。
(五)请企业高度重视药品价格核查工作,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价格信息,并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一经查实,平台将按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处理,同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记录及信用评级,并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相应处置措施,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
(略)网站;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
(略)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公示(
(略)批次).pdf
(略)
(略)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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