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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鹏有限公司公司租赁权拍卖会

所属地区:山东 - 枣庄 发布日期:2024-03-08
所属地区:山东 - 枣庄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0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拍租公告
受委托,(略)(https://(略).cn)对(略)微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宗村分库所有的10处仓库及70项设备的三年期租赁权进行公开整体拍租,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详情:位于微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宗村分库9-19号(不含16号)仓房及70项设备的三年期租赁权;其中仓房总仓储容重约30300吨,该宗资产整体拍租,起拍价:(略)元/年,竞拍保证金:37万元。
二、标的展示地点:(略)
1、展示地点:(略)
2、展示时间:2024年3月12日、13日(9时-16时)。
三、竞买人资格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报名。
2、(略)(保证金账户:(略);开户行:(略)(略)支行;账号:(略)(略))缴纳竞拍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四、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支付
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20日17时前与委托方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并按照其规定向委托人支付租金;(略)交纳约定的拍卖佣金。买受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冲抵拍卖佣金和第一次应缴纳的租金后,多退少补。逾期交纳视为违约,其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特别提醒:1、拍租资产只能依法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本次租赁资产以现状进行拍租,仓房仓储容重及设备质量、状况以实际现状为准,委托人、拍卖人对拍租资产的瑕疵不做任何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次拍租资产没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其他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目前还不完善,其他相关费用及责任需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竞买风险提示:买受人结清全部应交款项并签订完《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后,即视为委托人已将仓房及设备交付完毕。本次租赁资产以现状进行拍租,仓储重量不再测量。委托人、拍卖人对拍租资产的瑕疵情况不做任何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次拍租资产没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其他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目前还不完善,其他相关费用及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需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资产移交时的实际数量及质量等瑕疵情况均以公告期间的资产现状为准,竞买人一定要对本次拍卖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向委托人仔细了解本次拍卖资产的实际情况。拍租资产的公告情况或评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一旦拍卖成交,不得因此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因竞买人未实地勘察或实地勘察不仔细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瑕疵声明:资产移交时的实际数量及质量等瑕疵情况均以公告期间的资产现状为准,竞买人一定要对本次拍卖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向委托人仔细了解本次拍卖资产的实际情况。拍租资产的公告情况或评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因竞买人未实地勘察或实地勘察不仔细(包括竞买人未详细阅读并正确理解本公告内容及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旦拍卖成交,不得因此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六、其他说明
本次拍卖公告在《山东商报》、《(略)》等媒体依法发布,(略)上面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等有关事项为准。鉴于拍卖活动的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在拍卖活动进行中,如果发现有依法应当中止(终止)拍卖的情形发生时,(略)有权依法中止(终止)拍卖,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20日17时前与委托人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样本。咨询电话:(略)(略)孙经理:(略)
(略)地址:(略)
(略)
2024年3月8日
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样本)
甲方(承租方):【填写中粮贸易所属企业名称:(略)
(略)
乙方(出租方):【填写出租方名称:(略)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连带保证方):【必填项】
丁方(连带保证方二):【选填项】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选填项】
签订地点:(略)
(注:出租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连带保证方,三者不一致的须同时担保;出租方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股东派出的,则该法定代表人无须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连带保证方为法人的,须同时签订附件6《担保函》。)
鉴于:乙方系本合同租赁标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或享有合法转租权,且已经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拥有合法对外出租该标的物的权利。甲方系一家从事粮食贸易的企业,拟承租乙方仓储设施用于粮食购销、存储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
1.租赁标的物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1.2款特别说明的资产外,乙方将坐落于地块上的全部仓房、房屋、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资产全部租赁给甲方使用。前述租赁地块土地总面积:㎡,共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册,(略)分别为:((略))。租赁标的物具体包括:
(1)坐(略)及仓容的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略)
仓房类型
(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
仓容(吨)
备注
合计
(2)库区全部的房屋和各项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与粮食购销、加工、烘干、通风、熏蒸、存储、计量检验、出入库作业等相关的设施设备,以及全部的场地、道路、库区房屋等所有构建物及设施设备。
乙方将上述地块及租赁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和设施设备整体、全部、排他地租赁给甲方使用。除甲方及本条第1.2款规定情况外,乙方没有且不得再将租赁标的物以租赁或其他方式:(略)
1.2特别约定条款
(略)对应的仓房已用于存储非甲方政策性粮食,不纳入甲方租赁资产范围:
(1)仓号及仓容:;对应总仓容:。
(2)截至本合同签订日,以上仓房用于存放非甲方政策性粮食。具体存储信息如下:
政策性粮食类型:,粮食品种:,存放数量:,粮食所有权人:,承储责任主体:,存储起始日期:,存储到期日期:,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据实填写,如无则请划“\”)。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政策性粮食在本合同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出库的,乙方均不得再将对应仓房出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享有优先租赁上述仓房的权利,如甲方决定租用,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改为上述政策性粮食在本合同期限内全部出库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乙方可以将对应仓房出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享有优先租赁上述仓房的权利,租赁费(略)场行情商定。如甲方决定租用,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2.租赁期限开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1)《租赁标的清单》(附件1)原件:写明仓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具体信息,且经甲乙双方交接确认无误后,双方予以签字并盖章确认。
(2)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土地、房产及其他构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等。乙方应当向甲方出示原件,并将乙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予甲方留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租赁标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确认材料。
(3)如乙方对所出租的标的物仅享有使用权,则乙方应当按本条第2款第(2)项向甲方提供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乙方享有出租权且同意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租赁标的出租给甲方的书面确认文件(附件5《产权人证明》)。该等书面文件应由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4)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检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设备年检证明、各类检验化验设备检定合格证书以及甲方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向甲方出示原件,并将乙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予甲方留存。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盖章确认的租赁物布局平面图及主要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与租赁标的相关的购入凭证等与租赁标的有关的附随材料。
(6)其他材料:(据实填写,如无则请划“\”)。
3.乙方承诺:
(1)乙方所出租的标的物是安全、完整、独立、产权明晰且通过国家相关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纠纷等任何产权争议和影响甲方实际承租和使用的其他情况。本合同签订前,如乙方所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前述产权争议或存在影响甲方实际承租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的,乙方应当提前向甲方披露,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2)租赁标的物范围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享有、主张任何权利或存在实际使用行为。
(3)租赁期限开始前,乙方应如实向甲方说明情况,出具租赁标的有效资产证明,提供乙方盖章确认的《承诺书》(附件2),确保标的物出租前及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租赁标的所有权人为第三方的,该第三方应和乙方在附件2《承诺书》上共同盖章确认);乙方及租赁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不出具《承诺书》或《承诺书》内容不实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赁期限开始前,甲方将对租赁标的进行验收,实际仓容、面积、设施设备等条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租赁费用视情况相应调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3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乙方延迟交付租赁标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
2.租赁期限届满,但甲方库存货物尚未完全出清的,则租赁期限自动顺延至甲方货物完全出清之日。或执行国家政策期限截止日及上级要求出库结束之日止。
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同意甲方以同等条件续租。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不愿意续租,须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粮食搬倒及运输费用等)。
4.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经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赁标的交付
1.租赁标的交付前,甲方已对租赁标的进行空仓检查,且双方已在《空仓验收报告》(附件3)盖章确认,空仓报告中应附有加盖乙方公章(略)及位置等。双方签署的《空仓验收报告》是乙方未在仓房内存放任何物品的证明,自该报告签署之日起,仓房内存放的一切物品所有权均归属甲方。
2.租赁标的交付前,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乙方负责,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费用
1.租赁费用按以下方式:(略)
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自合同签订之日按租赁总仓容数量计收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单价为【】元/吨/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实际天数折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
租赁费用标准为含税价,如遇国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计算。
上述租赁费用为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仓房、设施、场地、道路的租赁及维修费用;
(2)配套的电子测温、(自动)粮食扦样设备、粮情监测、通风熏蒸、照明、粮食质量检验场地及仪器设备、粮食烘干设施、仓内地笼、输送、计量(含地磅周期检定费等)、安全保卫(含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防火(含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防盗防汛(各类防汛器材)、防虫防雀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费用;
(3)资产折旧、房产税费、土地使用税费、机械及设备磨损和维修费用、一切行政事业单位:(略)
2.租赁期间,甲方承担以下第项费用,乙方承担以下第项费用:
(1)水费;
(2)电费;
(3)暖气费;
(4)燃气费;
(5)网络使用费;
(6)(没有请划“/”)。
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要求乙方先行垫付,在甲方支付租赁费用时一并据实结算(如费用收取方未能直接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应当直接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双方已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税费(如有)等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诺,甲方租赁前产生的各项费用欠费乙方均已全部付清,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如有欠费,由乙方另行支付并按欠费金额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提供的缴费凭证不能证明已结清相关费用或不能证明结清费用对应(略)间的,甲方租赁后首次支付费用前产生的所有欠费均由乙方承担。
3.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略)
根据甲方要求,双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中间结算协议。
乙方应于租赁费用支付前7日向甲方开具相应的执行国家现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向乙方支付该笔应结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
最后一期租赁费用在双方签订《结算协议》(附件4)后7日内支付。
4.双方同意:如双方约定以粮食出入库数量作为租金计算依据的,则该数量均以甲方提供的租赁库点计量衡器计量数据为准。
5.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略)
乙方指定账户名称:(略)
6.未满租赁期限或自动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按本条款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和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因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原因(责任)致使实际租赁期限延长的,甲方不承担延长期限的租赁费用。
7.(略)发运运费,(略)专用线共用协议,以便甲方取得运费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租赁标的使用及维修
1.租赁标的使用
(1)乙方应当根据租赁标的属性和甲方的租赁用途,提供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满足甲方正常工作及生活需要。包括但不限于:
①输送机、卸粮机、扒谷机、出仓机等移动机械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熏蒸设备、仓房地笼、仓内电子测温设施、(自动)粮食扦样设备、粮食烘干设施、走道板、防鼠设施等经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水、电、暖气、网络、通讯等工作、生活所需基础设施及供给。
②乙方除提供上述设施设备外,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确保存储政策性粮食(略)、仓房具备如下条件:
A.库区、仓房内部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略)互联互通的条件,配合甲方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仓储设施具备粮食收储、账务管理等信息化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批次粮食入仓前15天达到甲方要求。
B.仓房须满足以下第项要求:
a.应确保仓储设施具备氮气储存或空调控温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仓粮食满仓当日起1个月内达到甲方要求。
b.应确保仓储设施具备内环流或空调控温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仓粮食满仓当日起1个月内达到甲方要求。
租赁期间,甲方发现前述设施设备尚未配齐或者出现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立即补齐相关设施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租赁费用或从应付租赁费用中预先扣除相关设施的购置费用。
(2)甲方租用乙方仓房所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其粮权归属。乙方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略)
(3)乙方负责保(略)畅通,保证(略)域封闭状态,无外人随意进出、使用或居住。
(4)甲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具有完全自主权,不受乙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包括但不限于:全面接管租赁标的,委派驻库管理人员等;自主决定是否更换厂房大门及各租赁标的门禁锁具、监控设备等;对租赁标的现场出入权限进行限制和管理等。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甲方对租赁标的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危及甲方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6)乙方负责与(略)场监管、技术监督、税务、消防、环保、公安、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关系协调工作,有第三方干扰、影响甲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为甲方排除妨碍,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应确保甲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及甲方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7)第三人就租赁标的主张权利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因此致使甲方不能对租赁标的使用、收益的,甲方不支付租赁费用,已付费用乙方应当返还。
2.安全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设施,配齐各类安全消防器材、设施及防汛器材
(2)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雷设施;
(3)按甲方要求安装的电子巡更、远程视频监控和远程粮情监控等设施。
以上各项措施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在交付租赁标的物的同时交付前述安全防控措施。
3.租赁标的维修
乙方应当履行租赁标的维修义务,使之始终处在能够可靠使用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出租仓房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仓房环境及质量下降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检修,恢复仓房正常使用状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设施设备、用水用电暖气等基础供给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甲方正常工作需要的,由乙方负责检修、更换或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检修、更换或解决,或者检修、更换或解决不及时、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通过自行检测、维修或自行购置设施设备等方式:(略)
(3)因乙方维修租赁标的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可视情况相应减少租赁费用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4)甲方在租赁期间自行投资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由甲方负责。
4.乙方应及时缴纳根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其他费用。
5.因租赁标的(略)域及周边环境突变、(略)受阻、不符合封闭管理标准等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标的返还
1.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在租赁标的投资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甲方;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的物品,所有权亦归属甲方;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可自行处置或随时取回。
2.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标的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3.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同意以届时租赁标的物的现状为准,由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标的物。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盘点,确认租赁标的物已返还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如乙方未参加盘点的,视为甲方已按约定返还全部租赁标的物。
第七条业务结算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据实签署《结算协议》。乙方收到《结算协议》5日内未盖章确认的,视为认可《结算协议》的内容。
第八条拆迁补偿
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拆(略)政建设施工等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无法满足甲方继续正常使用的,乙方自收到有关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如市政或政府部门给予经济补偿的,则该经济补偿应据实优先补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安全责任
1.租赁期限内,因租赁标的物瑕疵及其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无法预见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事故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乙方赔偿甲方后可依法另行追究该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2.为免歧义,乙方及其他第三方人员不得主张与甲方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其他事宜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7)。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赁标的物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照(略)/日(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交付的租赁标的或乙方相关行为危及甲方的储粮安全或者人员健康的,包括但不限于储粮环境恶化、甲方粮食受损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略)
3.乙方交付的租赁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甲方对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租赁标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2)租赁标的权属有争议的;
(3)因乙方任何交易、债务、合同、质押、抵押等行为引起纠纷,影响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
(4)实际仓容、面积、设施设备等条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查考评指出存在严重问题,影响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
(5)因乙方无租赁权,或乙方租赁权丧失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标的或遭受损失的;
(6)租赁标的未能与周边环境(含本合同第一条1.2款约定的政策性粮食存储仓房)进行有效物理隔离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承诺内容的;
(8)因乙方和(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被发现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因违反我国《粮食流通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9)租赁标的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10)租赁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乙方拒不配合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整改工作的。
此外,乙方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说明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仓内粮食为甲方所有,并协助有关机关解除对甲方粮食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4.租赁标的及有关事项需要检测、维修或协调解决的,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检修,如逾期维修或者因拒绝、拖延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未能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和甲方自行检修、购置、协调解决等全部费用,乙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保证租赁标的具备国家或甲方指定资质条件,所提供的租赁标的权属证明、检验证明、资质证照等均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租赁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甲方有权减少租赁费用或者不支付租赁费用;因租赁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因乙方原因或与乙方有关的原因导致甲方货物无法出库或乙方不能及时为甲方货物出库有效排除妨碍的,乙方均应按甲方货物总额20%或人民币500万元(二者以孰高为准)的标准向甲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弥补甲方(略)场跌价、粮情变化等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支出的,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另行补足赔偿。
发生前述情形的,在甲方损失得到全额赔偿之前,甲方有权不再支付乙方租赁费用。
8.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是综合考虑合同签署目的、粮食大宗属性、(略)场情况、合同租赁期限及双方合同签署前后投入等各项成本等因素自愿协商得出,乙方自愿放弃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
9.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损失。继续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处置仓内货物、检修等其他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取证、公告、公证费用及诉讼、保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变化、洪水、海啸、风暴、火灾、地震、暴动、戒严、战争、瘟疫、公共卫生事件。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当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连带责任保证条款
1.连带保证方对乙方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向甲方负有的全部义务、债务、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或承担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前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取证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2.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之日起两年。
3.连带责任保证期内,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连带保证方承诺不得转移其名下资产或者为资产新设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发生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大额债务或对外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
1.自租赁标的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乙方应负责将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员等所有非甲方人员全部清退出租赁标的及其(略)域;未经甲方许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标的及其(略)域。
2.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持续保证甲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除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照年租赁费用30%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在租赁标的上有投资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亦应对其实际投资金额及产生的全部损失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为免歧义,双方明确: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连带保证方签字或盖章后,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生效。连带保证方未签署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及连带保证方各执1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出具或确认的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标的清单》《空仓验收报告》《承诺书》《结算协议》等。
2.甲方可按本条款约定的或本合同尾部载明的乙方、连带保证方任一联系方式:(略)
3.各方的联系方式:(略)
(1)甲方信息:
邮寄地址:(略)
(2)乙方信息:
邮寄地址:(略)
(3)丙方信息(连带保证方):
邮寄地址:(略)
丁方(连带保证方二):
邮寄地址:(略)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
邮寄地址:(略)
(注:连带保证方有2个或以上时,根据实际增减)
4.经各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5.若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称“年”、“月”、“日”、“天”均为自然年、月、日,所称“工作日”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本合同中涉及期限、期间计算的,均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其中起始日均不计入相应期限或期间,截止时间均为相应期限或期间届满当日的24时。
6.各方确认:本合同系经各方在反复协商、充分理解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署。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丙方(连带保证方):
(略)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电话:
丁方(连带保证方二):戊方(连带保证方三):
(略)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住所地:
电话:电话:
(注:1.连带保证方有多个时,以上根据实际增减;2.连带保证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加按指纹印;3.连带保证方为法人的,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另行出具附件6《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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