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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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场债权的营销公告
一、债权基本情况
(略)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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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场债权进行处置,截至
(略),债权总额16,647,528.97元,其中债权本金12,500,000元,利息4,147,528.97元,其他权益0元。(以上利息计算以最终合同、法律文书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为准)。担保方式:
(略)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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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场成立于2010年03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略);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迎春;住所:
(略)腰截子村;经营范围:农副产品、肉牛交易、干鲜果品、服装鞋帽、针织小百、日用杂品、批发零售、柜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1、抵押物情况抵押物1:抵押物所有权人:
(略),最高抵押金额:人民币1,525,968.00元,抵押物地址:
(略)
四、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魏顺章、李迎春。
五、资产亮点
(略)已取得胜诉判决并进入执行状态,可依法抵押物进行追偿。
六、其他情况说明
2014年10月17日,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
(略)场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建行和平支行偿还借款1250万元;二、被告
(略)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偿还借款1250万元的利息(截至2014年7月21日为42,846.98元,从2014年7月22日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利率2013年10月8日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20%,逾期利息自次日起计收复利。);三、原告建行和平支行对被告设定的抵押物在第一、二项借款在13,13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建行和平支行对被告李迎春设定的抵押物在第一、二项借款在268,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建行和平支行对被告徐君宝设定的抵押物在第一、二项借款在1,525,96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魏顺章、李迎春一、二项借款本息在13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目前已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利息数额以实际处置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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