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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3-07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3/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略)
品目
编码
说明
备注
1
服务器
A(略)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2
台式计算机
A(略)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3
便携式计算机
A(略)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4
信息安全设备
A(略)
限于品目为A(略)、A(略)、A(略)、A(略)的信息安全设备。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5
复印机
A(略)


6
投影仪
A(略)


7
多功能一体机
A(略)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8
触控一体机
A(略)


9
打印机
A(略)
限于品目为A(略)、A(略)、A(略)、A(略)、A(略)的打印机。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10
LED显示屏
A(略)


11
液晶显示器
A(略)


12
扫描仪
A(略)


13
碎纸机
A(略)


14
乘用车
A(略)
限于品目为A(略)、A(略)、A(略)、A(略)、A(略)的乘用车。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15
多用途货车
A(略)
限于皮卡车。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16
电梯
A(略)


17
不间断电源
A(略)


18
空调机
A(略)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19
(略)设备
A(略)


20
家具
A(略)


21
用具
A(略)


22
复印纸
A(略)


23
基础软件
A(略)

(略)(略)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24
应用软件
A(略)
限于信息安全软件。

25
出租车客运服务
C(略)

省本级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
26
软件开发服务
C(略)


27
(略)集成实施服务
C(略)


28
云计算服务
C(略)


29
运行维护服务
C(略)


30
(略)络接入服务
C(略)


31
财产保险服务
C(略)
限于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32
物业管理服务
C(略)


33
一般会议服务
C(略)


34
印刷服务
C(略)

省本级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
3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略)

省本级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
36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略)
限于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服务。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
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目录内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当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略)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略)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略)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略)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略)本级100万元;其(略)市、县(市)级5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略)、县(市)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略)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略)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略)
各级采购人:(略)
对于供应标准统一的产品和服务,各级集采机构可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价格。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略)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略)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略)有特殊要求,(略)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略)市财政部门汇总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五)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略)
(六)关于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略)
(七)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略)
(八)关于涉密采购项目实施。
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9〕43号)规定执行。
(九)关于宁外省级单位:(略)
宁外省级单位:(略)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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