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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绍兴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地区:浙江 - 绍兴 发布日期:2024-01-19
所属地区:浙江 - 绍兴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征集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认定,(略)企业发展,我局拟定《(略)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月22日前通过来电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略)
联系人:(略)
附件:(略)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略)商务局
2024年1月18日
(略)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略)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8(略)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22〕55号)、《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略)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2〕5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略)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略),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略)名录。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略)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略)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略)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示范条件
(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略)范围内依法设立;
(二)(略)(略)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略)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略)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略)获取:(略)
第十(略)的企业。
第十(略)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略)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略)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略)标识使用权、(略)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动态管理
(略)企业的企业名称:(略)
(一)企业名称:(略)
(二)(略)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略)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略)证书。
(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略)、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略)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略)、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略)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略)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略)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略)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略)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略)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略)(略)的;
(五)(略)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略)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根据各类渠道掌握的信息,认为确有必要的,(略)(略)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的决定。
第十(略)
第十(略)名录决定的,(略)站向社会公布。
(略)名录的,自决定作出(略)(略)
第五章其他
第二(略)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支持发(略)高质量发展。
(略)企业因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略)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略)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略)牌匾,(略)名义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
任何单位:(略)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略),按照本实施方案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略)商务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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