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略)关于公示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的通知(
(略)批次)
各有关单位:
(略)
根据《
(略)规则强化价格监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44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的要求,
(略)(以下简称“
(略)”)开展常态化价格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示内容
经核查发现,
(略)(略)的药品及拟联动价格,见本通知附件。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周三)24时。
三、相关要求
(一)请相关企业仔细核对附件中的公示药品及拟联动价格。
(略)(略)价格,则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公示时间结束后,
(略)将统一按拟联动价格对企业未提交申(投)诉材料的公示药品进行价格调整,请企业关注后续通知。
(二)
(略)(略)价格,或对拟联动价格有异议,
(略)“救济渠道”模块发起“价格信息”类别的申(投)诉,提交情况说明函(说明不接受联动的原因,内容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
(略)的价格截图等),加盖企业公章,关联药品ID提交。企业选择其他申(投)诉类别或未关联药品ID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三)如企业未按上述第(二)点要求提交申(投)诉的,
(略)(略)价格。
(四)请企业高度重视药品价格核查工作,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价格信息,并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一经查实,平台将按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处理,同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记录及信用评级,并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相应处置措施,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
(略)网站;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
(略)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公示(
(略)批次).pdf
(略)
(略)
2024年4月3日
普通附件:
附件: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公示(
(略)批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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