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经营者:
为
(略)场经营秩序,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倡导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
(略)场健康发展,提醒经营者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广告违法行为,现
(略)经营者在传统媒体、微信:
(略)
一、从事广告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禁止发布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五、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六、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
(略)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
(略)
七、
(略)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
(略)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略)
八、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略)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九、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十、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十一、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请各经营者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自觉遵照执行,对经本次提醒告诫仍有上述广告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略)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依法依规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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