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略)提出的“本项目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略)人员配置”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质疑事项。
质疑答复:条款1此项是作为评分标准设置,未作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或门槛,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评分标准的制定需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编写,故人员设置没有脱离项目实际需求制定。条款2此项是作为评分标准设置,未作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或门槛。
(略)交警队管辖范围有1756平方千米,辖区内人口数量有140万余人、机动车数量64万余台,2023年事故接警量7万余起。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以及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要求,此项评分的设定直接关联到采购项目的质量以及履约能力,是投标人保证服务水平和体现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经查证全国能满足该项条款的司法鉴定所不少于三家,故该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二、
(略)提出的“本项目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略)鉴定设备”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质疑事项。
质疑答复:该条款已做修改,详见更正公告。
三、
(略)提出的“本项目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略)经营业绩”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质疑事项。
质疑答复:该条款已做修改,详见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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