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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有轨电车1号线通信专业光模块等物资采购项目(2023-2024年)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日期:2024-01-24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采购信息
更新时间:2024/01/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海珠有轨电车1号线通信专业光模块等物资((略)年)
(略)上比价公告

(略)(下称业主)(略)上比价,(略)(网址:(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略)
1.比价内容:海珠有轨电车1号线通信专业光模块等物资采购((略)年)的供货及相关服务;

2.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货物清单”,该清单同时作为本采购项目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合同有效期内每次甲方实际下单的供货数量为准。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在合同有效期内,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有效采购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如在到达上述期限前,实际供货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控制总额100%后,则有效采购期终止。合同不含增值税控制额为“采购清单”的供货数量乘以不含税的报价单价。
3.参与比价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1)(略)完成注册加盟,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略)或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略)
(2)在报名截止前,响应人有按本项目要求提交比价保证金。
(3)响应人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略)站查询下载完整信息报告为支撑材料(盖公章)。其中失信主体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信用信息: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基础信息页面内容,内容须涵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及企业近3年年报信息等(新注册或不满足3年年报需提供说明)。
(4)响应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授权资格要求:
生产厂家或厂家授权经销商或持有厂家出具供货承诺函的经销商,非生产厂家的响应人须提供所报价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证明文件或供货承诺函(供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原件备查。
(6)响应人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产品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7)响应人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条款响应一览表,且无负偏离(格式见附件)。
(8)响应人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廉洁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9)在本项目最终报价公告发布时,响应人未被列入《以往项目中因违约被业主拒绝参与本项目的名单》。
4.公告时间、报名时间、澄清时间、资格审查时间、报价时间、报名及澄清方式:(略)
(1)公告时间: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1日,17∶00止止;
(2)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17∶00(节假日除外);
(3)澄清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后的1个工作日内;
(4)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12月4日,10:00
(5)报名方式:(略)
(6)澄清方式:(略)

(7)报名时不得上传非报名要求的资料,如价格信息等。(略)(网址:(略))上传以下资料,格式见附件2,附件2的一系列内容不允许缺漏:
a、报名申请表;
b、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加盖公章);
c、承诺函(加盖公章)及以“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略)站查询下载完整信息报告为支撑材料(加盖公章)。其中失信主体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信用信息: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基础信息页面内容,内容须涵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及企业近3年年报信息等(新注册或不满足3年年报需提供说明)。
d、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正本加盖公章);
e、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f、比价保证金转账凭证(加盖公章);
g、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h、授权资格要求:
生产厂家或厂家授权经销商或持有厂家出具供货承诺函的经销商,非生产厂家的响应人须提供所报价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证明文件或供货承诺函(供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原件备查。
i、响应人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产品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j、合同条款响应一览表(加盖公章);
k、廉洁承诺书(加盖公章);
l、提交满足本项目响应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若第一次公告报名单位:(略)
二次公告时,第一次公(略)上(网址:(略))确认参与本次比价。
(8)报价时间:以业主公布的报价公告内容为准。(略)上报价。中选人需在签订合同前将以上文件原件提交给业主。
5.比价保证金:
(1)所有响应人须按要求提交比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略)(控制价的2%以内)。比价保证金必须由响应人的银行对公账户转出,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2)本次比价保证金的提交仅接受银行转账的方式:(略)
(3)比价保证金的退还:未中价响应人的比价保证金,(略)退还;中价响应人的比价保证金,(略)退还。如在退还比价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比价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退回时间按以下执行:未被选作前三位候选人的比价保证金将于评标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a.除中价单位:(略)
①报价响应有效期(包括经业主要求延长的日期)结束日之前退还。
②中价人向业主递交履约保证金并生效之日。
b.中价人的比价保证金将于履约保证金提交并生效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4)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比价保证金,如响应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比价保证金数额的,响应人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除此之外,将按照《(略)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①合格的响应人未按本项目报价公告的规定及要求提供报价的
②解密报价后响应人提出撤回或撤销报价或放弃中价资格或对报价提出实质性修改;
③中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不按中价结果签订合同;
④中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经查实响应人所提交资料弄虚作假的;
(略)上比价相关行为的,如不同响应人的报价文件用同一电子设备(如MAC地址:(略)


6.合格响应人确定方法:资格评审小组的评委根据公告对响应人的要求,按照附件1《资格评审表》对各响应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满足要求的响应人才能成为合格的响应人。如第一次公告资格审查合格的响应人或最终报价响应人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比价。如非首次公告资格审查合格的响应人或最终报价响应人两家或以上时,也可组织开价,不足两家时比价失败。

7.本次比价采用以下办法确定中价候选人:
(1)本项目采取以下比价方法:
①不允许缺漏项,总项总价比:响应人需以业主发出的“货物清单”(略)规格进行报价(如有澄清则以澄清后的为准),任何变更将视为缺漏项。但如果所有响应人对于某项都未报价,该项不作为缺漏项。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最低总价的响应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审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审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2)若清单中同样物资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时,以最低报价作为评审价,合同签订时以最低报价作为合同价签订。
(3)响应人报价时须填写所报产品的品牌、型号等信息,对于清单中已有品牌物资,响应人均按照清单中已有(略)(略)(略)不一致时,(略)为准签订合同;对于清单中无品牌的物资,(略),作为后续合同签订及到货验收的依据。(略)信息填写完整,如送货时,合同清单中的物资品牌、型号与实际送货物资品牌、型号不符,按合同条款执行。

8.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查询为准[失信主体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此情况下,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或重新组织比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或重新组织比价。如果第三中价候选人均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则比价失败,业主须重新组织比价。

9.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若参与报价则视为响应此报价有效期。

10.中价响应人供货时须按照业主的物资编码规则在交付货物上黏贴相应的物资编码信息。

11.在合同履行期间,(略)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因此要求变更的,(略)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30%的违约金。

12.(略)(略)”;(略)(略)”;(略)(略).cn”上登载,(略)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如有修改、补充,(略)(略)”的内容为准)。

13.有关此次比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略)

14.有关此次比价的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1;

15.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16.潜在响应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截止时间前向业主书面提出。
(1)异议受理部门:(略)综合管理部;
异议受理电话:(020)(略)
地址:(略)
(2)投诉受理部门:(略)综合管理部;
投诉受理电话:(020)(略)
地址:(略)

业主联系方式:(略)
业主:(略)
地址:(略)
电话:(略)
邮编:510308
联系人:(略)
(略)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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