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兹有出租汽车驾驶员罗忠楷(
(略):522224********0011)已不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安全运营条件,
(略)交通委员会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公告作废。
(略)交通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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