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公示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的通知
相关药品投标企业:
按照《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1号),中心组织开展了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
(略)核算认定后,现将相关结果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内容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及核算认定结果(附件1)。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
三、有关说明
1.中心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中的降价要求对企业自主申报的价格进行核算认定,认定合格的产品还需同时满足申报价格为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如被申诉且经核实企业自主申报价格非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
(略)资格。
2.所有参与梯度降价的药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之间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就低调整),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认定为不合格。注射剂类产品,不同小剂型、不同容量、不同包装材质之间的差额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计算。
3.属于第九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第二备供、非主供、非备供中选药品及其它规格包装药品,在前期已完成价格调整确认且调整后价格符合本次梯度降价标准的,本次不再公示;依据梯度降价规则,挂网价格需进一步下调的,本次予以公示。
四、申诉方式:
(略)
对本次价格信息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请在公示期内(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诉函(附件2)
(略)。
邮寄地址:
(略)
附件: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及核算认定结果
2.申诉函
(略)
2024年5月20日
普通附件:
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及核算认定结果.xlsx2.申诉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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