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略)
2.标段名称:
(略)
3.澄清或修改事项:
事项1:本项目取消主材参考品牌的推荐,投标人不需要填写主材参考品牌响应表和其它材料、设备品牌明确表,招标文件中相应要求对应删除,投标时可以不用提供材料、设备的技术证明资料。
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中“
(略)本项目部分材料、产品(设备)发包人参考以下品牌,承包人可选用参考品牌,也可选用经投标时通过品牌评审的其他品牌。主要设备及材料推荐品牌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2《主材参考品牌表》”修改为“
(略)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品牌在采购前需报送品牌采购计划,所选择的品牌必须经建设、设计、监理、跟踪审计四方审核签字确认,否则不得擅自采购设备或材料,未经品牌确认擅自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并全数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事项3: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北京时间2024年3月20日9时00分”调整为“北京时间2024年3月25日9时00分”
4.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招标代理: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1、
(略)-826、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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