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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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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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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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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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99.6999平方米,设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等科室等科室。本项目不设住院病床,仅设置9张留观病床;不设置传染病科、放疗科和核医学科,也无同位素检验手术室、传染病室,不涉及辐射影像设备,不接待传染病患者。门诊服务人次为18250人次/年,其中P1实验室检测血常规980项次/年、尿常规900项次/年、凝血四项980项次/年、免疫四项980项次/年、血液生化四项920项次/年。
调试日期起止: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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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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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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