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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废旧钢管、阀门等)挂牌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发布日期:2024-05-24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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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部分资产(废旧钢管、阀门等)
(略)WXCQZ24051
(略)于2024年1月23日办公会决策通过
挂牌日期挂牌起始日期:(略)挂牌终止日期:(略)
(略)
(略)报废的旧材料、旧设备一批,主要有镀锌管、钢管、各类阀门、废旧变压器等,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资产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
(略)
(略)宜价认综(2024)004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略)
评估基准日(略)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34.2973
特别事项说明1、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本次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接受单项或部分受让申请。
3、标的资产均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本项目若因竞价产生溢价,则各项资产成交单价=各项资产挂牌单价×(成交总价÷转让底价)。实际结算总价由各项资产成交单价*过磅重量加总得出。(各项资产挂牌单价及预估重量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
5、本项目双方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和产交所服务费后才能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受让方进场装运前,应向转让方交纳0.5万元履约保证金。标的资产搬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搬运规则》(详见附件2:《搬运规则》),相关搬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底价34.2973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1、产权转让暂估总价款=最终成交单价×预估吨数,产权转让暂估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实际结算总价待各项资产过磅完毕后,按实际重量乘以各项资产成交单价结算。如中途装运资产总价格突破预估总价款,受让方在补交尾款后,方可继续装运;若最终资产实际总价格低于暂估总价款,转让方书面通知无锡产权交易所将多余价款退还受让方。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略)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略)出具的宜价认综(2024)0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其他说明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本项目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略)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看样联系人:(略)
4、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报价须知》(见附件3,签字)
(3)《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签字并填写)
(4)《看样承诺书》(签字)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3,盖章)
(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盖章并填写)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6)《看样承诺书》(盖章)
5、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略)
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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