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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东沙连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湖北 - 武汉 发布日期:2024-05-31
所属地区:湖北 - 武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5/3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ZJLC—24103)
项目所(略):湖北省,(略)
一、招标条件
本2024年度东沙连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服务费+维修改造费×(1-
下浮率),服务费控制价为11.247264万元,招标人:(略)
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略)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为东沙连通运行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抢修、格栅间及水
果湖的垃圾清运服务工作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2024年度东沙连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略)年度东沙连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

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略)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供应商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参级及以上资质;
6、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7、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
一-切法律责任,提供《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获取:(略)
获取:(略)
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现场领取、邮件或邮寄领取(详见附
件);(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4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略)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4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略)
七、其他
(略)的委托,对2024年度
东沙连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组织竞争性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
应商参与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略):ZJLC—24103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招标控制价:本项自报价采用服务费(供应商自行报价,服务费为除维修改
造费以外,为完成本服务项目所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的全部费用)+维修
改造费×(1-
下浮率)综合报价。(1、维修改造工作内容包含:抢修、维修、维护、保养、
改造;2、维修改造费用含人工,材料,机械,运输等;3、维修改造实际完成
工作量按第三方审计单位:(略)
下浮率)计算)。本项目服务费控制价为11.247264万元。
5、招标内容和范围:为东沙连通运行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抢修、格
栅间及水果湖的垃圾清运服务工作,主要维护保养设备有:茶港闸2扇、水果湖
闸3扇、倒虹井闸门6扇、东沙隔断闸1扇、调蓄池进水闸2扇、箱涵联通闸1扇、
箱涵出水闸1扇、3万立方米调蓄池及3.2公里长的箱涵;共16扇闸门、7台水泵
、6台格栅机、13个控制柜、(略)一套(含监控)。负责现场日常运维
巡视的工程师(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每月服务时长不少于24工日(
每天最多按一个工日计)。
6、合同履行期限:1年,(略)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一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9、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10、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略)》(http://www.cebp
ubservice.com/)、(略)(略))
11、本项目公告期限:2024年06月03日至2024年06月07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略)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供应商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6、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一切法律责任,提供《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略)
获取:(略)
领取方式:(略)
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现场领取、邮件或邮寄领取(详见附件)
;(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4日14时00分
递交方式:(略)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4日14时00分
开标地点:(略)
六、联系方式:(略)
采购单位:(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话:(略)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略)

址:(略)
联系人:(略)

话:
(略)
电子邮件:
(略)@qq.com
(签名)


招标人:(略)
(盖章)
附件1:
领取招标文件方式:(略)
一、现场领取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略)
购代理机构:(略)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略)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领取表;
3.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
4.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
二、邮件或邮寄领取
章的扫描件传到电子邮箱:(略)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略)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领取表;
3、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
4、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
三、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招标文件。
附件2
招标文件领取表
项目名称:(略)
(略)
供应商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
(略)码:
口法人/负责人
供应商代表
口授权委托代理人

话:
电子邮箱:(略)
备注
注意:1.“供应商名称:(略)
2.供应商填写时请确保信息正确及完整,如有缺项或错项导致的问题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
2024年

附件3
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略)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码: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略)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
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略)
一、承诺本单位:(略)
和义务,全面做到覆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
二、承诺本单位:(略)
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
、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略)
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略)
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略)
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略)
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略)
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略)
,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略)
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
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
息,(略),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略)
承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略)
附件4
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略)
的(项目名称:(略)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
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略)
,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略)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称:(略)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
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
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
通运输业((略)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
业(包括电信、(略)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
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
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
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长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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