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抢救、保护和深入挖掘存于社会的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
(略)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红色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
二、征集范围
在
(略)形成的或与
(略)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型和各载体的红色档案资料。
三、征集内容
1.文献资料: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等文字资料;反映重大党史活动的文献、报刊、杂志等史料;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等原件。
2.实物档案: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公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印章、徽章、胸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状、战利品、战斗用具、医疗器械、工作用品、纪念品、慰问品等实物。
3.声像档案: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党组织建设、党的发展、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人物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反映
(略)革命遗址遗迹的照片、图片、录像等。
4.名人档案:反映在党的建设及发展历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连平籍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
(略)、革命战士、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题词、出版物等系列相关档案资料。
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资料。
四、征集方式:
(略)
1.捐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档案所有权人主动捐献。
(略)档案馆组织对自愿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视具体情况颁发感谢函或捐赠证书。
2.寄存。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捐赠且不具备档案资料保管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后,本馆可提供免费寄存服务,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期间,县档案馆可对所寄存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利用,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
3.复制。对于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接受捐献、寄存的,经档案所有权人同意,档案馆可采取对原件复制的方式:
(略)
五、征集要求
1.捐赠的档案资料应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权属明确,并以文字形式注明捐赠单位:
(略)
2.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准确,征集的照片及影像资料应为未经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不需进行刻意艺术加工,只需反映历史清晰、真实的面貌。
3.照片需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时间、地点:
(略)
六、征集说明
1.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
2.以捐赠、寄存等方式:
(略)
3.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
(略)
六、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征集。
七、联系方式:
(略)
联系地址:
(略)
邮政编码:517100
联系电话:
(略)
电子邮箱:
(略)
(略)档案馆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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