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5号
张东朋
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略)院内东侧建设一个炼油厂,2023年12月开始建设,总投资额为10.02万元,现场有两个铁槽,两台燃烧机,无原料,无成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202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2月18日,你提供当事人张东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房东李雨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共1页)、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共1页)、购买设备收据一份(共1页)、设备转让协议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及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主动拆除建设的生产设备,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3月2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略)
2024年3月25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
(略)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1002+(
(略))×[(3/5)²+(1²+2²+2²+1²+1²)/(5²×5)]×50%=
(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仟玖佰元(
(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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