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略):
(略)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3905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略);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380.7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
(略)大厅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
(略)
特此公告。
(略)(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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