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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特种设备补充租赁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

所属地区:山东 - 济南 发布日期:2024-06-18
所属地区:山东 - 济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现对特种设备补充租赁采购项目,以公开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略)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略)
(略):2024年采需第072号
预算:约90万元/年,据实结算
采购内容:特种设备补充租赁,择优选定入围供应商
分包:共4包
采购人:(略)
磋商联系人:(略)
技术联系人:(略)
地址:(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略)(略).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邮政企业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略)),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略)
3.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略)
4.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采购方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定,具有全面履约能力,能提供相关信用等级和税务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
6.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7.在与山东省内邮政企业以往合作项目存在纠纷争议、解除合同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参加采购;
8.投标人在过往参加邮政企业采购项目中出现违约问题或中标后无故弃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9.采购合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以往采购项目存在以上情况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10.供应商须承诺如实提供本单位:(略)
11.单位:(略)
12.与采购方邮政(含速递)有劳务派遣、(略),其报名不予接收。
13.法律法规对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要求、规定。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略)
3.1公告期限:2024年6月19日9时00分至2024年6月21日17时00分(报名截止时间)。
3.2(略)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请将以下资料的原件扫描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略)@163.com(未按要求提供报名资料的,采购人:(略)
(略)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资质、施工资质、安全资质、环保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对公账户信息(盖章)等与本次投标有关或所涉及的有效证书、证件、文件。
(略)法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授权书上写明授权人联系电话:(略)
(略)(略)无违法违规证明(首页截图);
(略)网上报名信息登记表(以excel表格的形式发送);
特种设备补充租赁采购项目报名信息登记表
(略)全称
法人姓名
被授权人姓名
(略)
联系电话:(略)
邮箱:(略)
报名包次
以上信息以招标文件最终记载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
4.1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需在2024年6月26日17:00前,向指定账户提交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汇款备注:特种设备补充租赁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4.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使用对公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略)
4.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将作为成功报名的一部分。未按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视为报名不成功,其投标行为将被采购人:(略)
五、获取:(略)
2024年6月19日9时00分至2024年6月21日17时00分。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略)
6.1时间:2024年6月28日9时00分至2024年6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6.2地点:(略)
七、公开竞争性磋商(开启)时间及地点:(略)
7.1时间:2024年6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7.2地点:(略)
7.3本次公开竞争性磋商将采取线下形式进行。
7.4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如有)。未中标的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退还投标人(自行领取)。样品退回需邮寄的,发邮政EMS,运费到付。液体、粉末类等无法通过EMS邮寄的样品,由投标人自行领取。招标结果公示72小时后样品仍未领取的,视为投标方放弃样品所有权,由采购人:(略)
7.5有投标限价的,高于投标限价的报价将视为无效。
八、现场踏勘时间及地点:(略)
8.1本项目在开标评审前可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联系采购人:(略)
8.2参加现场踏勘的各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交流,不得互留联系方式:(略)
8.3踏勘地点:(略)
8.4踏勘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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