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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所属地区:新疆 - 可克达拉 发布日期:2024-06-24
所属地区:新疆 - 可克达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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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第四师可克(略)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略):16:32浏览次数:0【字体:大中小】操作>>
为进一步提(略)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师市工信局结合资金执行情况,修订了《第四师可克(略)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至7月24日,为期30天,如您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略)
附件:第四师可克(略)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四师可克(略)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第四师可克(略)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略)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印发〈第四师可克(略))设立,每年(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用(略)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在执行中(略)出台其他奖励政策文件配套执行,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产业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略)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在本政策享受范围。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公正、公平、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略)工业高质量发展有示范效应、带动作用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十四五”期(略)工业行业重点培育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食品加工业、酿酒产业、煤电产业、化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纺织服装等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的企业等。
(二)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企业进行“(略)联”,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智能化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绿色循环发展、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产业项目。
(三)支持现有企业做精做强,促进资源集约、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推动研发创新、技术创新、治理能力提升。
(四)(略)工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出现较大波动时,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扶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资金奖励、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略)
(一)支持重点产业引进。对自2024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电子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和重点培育的项目,按项目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实行贴息,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同一法人企业连续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改增效。自2024年1月1日新投产的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符合第四条重点支持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实行贴息。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同一法人企业连续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略)(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略)(略)(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室)奖励。
(五)支持企业做精做强。自2024年1月1日起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略)(兵团)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略)建设。自2024年1月1日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自2024年1月1日起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兵团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兵团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略)
(二)新建产业项目和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供企业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开具的年度利息支付凭证和项目建成后相关实物量印证材料。
(三)(略)(略)(略)(略)(略)(实验室)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四)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略)(兵团)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五)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略)奖励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六)申报国家和行业标准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法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务书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文件。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文件。申报院士工作站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略)科协审核批准文件。
(七)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兵团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兵团制造业数字化标杆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第七条(略)、团场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企业申报,同时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审查意见后行文(略)工信局。师直属工业企业可直接(略)工信局申报。
第八(略)工信局对通过初审的单位:(略)
第九条对通过复审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会研究。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条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在项目投产建成之后,按照专项资金办法申报流程进行审核认定,按《第四师可克(略))分配,师市工信局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各单位:(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12月以前组织1次,(略)工信局以文件形式向各(略)、团场、师直属工业企业发布通知,当年完成资金审批和拨付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略)、各团场、师市机关部门应严控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师市工信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各申报单位:(略)
第十三(略)财政局、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规依纪履行监督职能。各有关部门、单位:(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略)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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