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经报省司法厅批准同意注销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略)司法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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