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位
(略)线和义站A口西北侧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处,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
(略)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物的搭建人、建设单位:
(略)
依据《
(略)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联系地址:
(略)
联 系 人:赵国永张建民
联系电话:
(略)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的公告(
(略)西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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