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医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6〕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略)卫生健康
(略)级办证医疗机构新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限制类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予以备案并进行公示。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公示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备案公示开展限制类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如发现超出公示范围开展限制类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我局将核实情况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05日
监督电话:0858-
(略)179
一、
(略)(4项)
1.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
2.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4.关节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
二、
(略)(3项)
1.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2.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3.关节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
三、
(略)卫生院(1项)
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略)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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