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略)违法占地建厂棚案
2014年,
(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略)埂
(略)集体土地6.53亩(耕地3.24亩)建水泥拌合站
(略)。2022年6月,根据环保督察要求,
(略)对露天堆料场加盖了棚顶。
2023年9月,
(略)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35万元。9月28日,
(略)缴纳了罚款,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复垦到位。
2023年9月,
(略)违法占地问题线索移送给
(略)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鉴于
(略)党工委已于2022年9月对该违法用地问题给予禄口街道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大队信息科副科长柏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略)纪委决定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二、
(略)(略)案
2022年9月,
(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安镇曹庄村集体土地12.65亩(耕地10.58亩)
(略)。
2023年2月,
(略)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11.95万元。同年3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送给新安镇人民政府。9月20日,
(略)缴纳了罚款。
2023年10月,
(略)总工办主任葛某某警告处分。
根据连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耕地破坏鉴定结果,2023年9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给
(略)公安局。同年10月,经
(略)公安局审查,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
(略)公园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公园案
2021年5月,
(略)公园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土地8.37亩(耕地8.21亩)建公园。
2023年9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公园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65.25万元。同年10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送给
(略)办事处。10月9日,公园村村委会缴纳了罚款。
2023年10月,
(略)党工委给予河下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公园村挂钩领导颜某提醒谈话;河下街道纪委给予公园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某提醒谈话。
四、
(略)违法占地建堆场案
2022年5月,
(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略)友权村土地13.97亩(耕地9.01亩)建步凤港堆场,用于堆放沙石等建材。
省厅挂牌督办后,
(略)自行将堆放的建筑材料清理完毕,并复垦到位。
2023年12月,
(略)破坏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略)对该地块进行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处罚款18.02万元。同年12月,
(略)缴纳了罚款。
2023年12月,盐城经济技术
(略)长龚某某提醒谈话、给予步凤镇友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征某某党内警告处分。2024年3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时任盐城经济
(略)分局局长李某警告处分、给予
(略)分局步凤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王某某诫勉谈话。
五、
(略)(略)徐某某违法占地建厂房及木材堆场案
2021年12月,
(略)嘶马村村民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9.88亩(耕地7.68亩,建设用地12.20亩)建设厂房、水泥地坪及木材堆场。
省厅挂牌督办后,徐某某自行拆除了9.11亩(耕地7.68亩)土地上建的厂房、围墙及水泥地坪等,并复垦到位。2023年8月,徐某某终止与大桥镇嘶马村祁庄组租地协议,退还了9.11亩(耕地7.68亩)土地。
2023年9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徐某某违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鉴于
(略)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6月对徐某某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同年9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
(略)财政局。
2023年9月,大桥镇纪委给予大桥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用地管理主任田某诫勉谈话。
六、
(略)(略)李某某违法占地建砂石场案
2023年1月,
(略)(略)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
(略)东石
(略)土地11.77亩(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0.51亩)建砂石场。
省厅挂牌督办后,李某某自行将堆放的砂石清理完毕,并复耕到位。
2023年11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破坏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某对该地块进行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处罚款39.23万元。12月14日,李某某缴纳了罚款。
2023年11月,
(略)长万某某诫勉谈话;苏陈镇党委给予东石
(略)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耕地破坏鉴定结果,2023年11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同年12月,
(略)公安局海陵分局决定对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调查。
七、
(略)何庄居委会王某某违法占地建板皮加工厂案
2021年10月,
(略)杨集居委会居民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略)何庄居委会集体土地9.17亩(耕地7.16亩)建板皮加工厂,其中工棚2.21亩(耕地0.79亩)、晾晒板皮6.96亩(耕地6.37亩),地面均未硬化。
省厅挂牌督办后,王某某自行拆除工棚及板皮晾晒场。
2023年8月,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某某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年8月,王某某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2023年9月,江苏省泗阳经济
(略)纪工委给予泗阳高新技术产业
(略)党委委员、副主任何某提醒谈话;给予泗阳高新技术产业
(略)城管分队队长杜某某警示谈话。2023年12月,
(略)监委给予泗阳高新技术产业
(略)城管分队
(略)队长曹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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