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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属地区:安徽 - 淮南 发布日期:2024-01-10
所属地区:安徽 - 淮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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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略):54作者:商服科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大中小】阅读:148次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平稳有序推(略)天然气(略)场化改革,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略)场化改革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方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略)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2.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3.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省、市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略)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略)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对燃气企业采购上游气源气价明显(略)场公允价格时,此部分气源气价高出部分不予联动。(略)东部竞拍气当月加权平均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周(略)平均价格等。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
非居民用气每月联动一次。每月末依据当月实际采购成本核算,作为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每年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交接的月份,根据上游合同价格测算当季第一个月的终端销售价格,月末根据实际采购成本测算出差额,纳入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三)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下调不限。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调整金额。
联动价格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供销差(略)发展改革委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4%。
三、操作程序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略)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企业每月最后一(略)发展改革委报送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以及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确定执行价格,同时做好公开公示。如当期采购成本较上期变动不超过(含)0.05元/立方米,则当期不进行联动,应联动未联动金额纳入下期联动时计算。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燃气企业瞒报、虚报气源采购价格的,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略)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略)场动向,充分预判(略)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略)站、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三)(略)场稳定。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前,(略)站提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方案及幅度等相关信息;燃气企业要主动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略)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市发展改革委要(略)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对燃气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略)场秩序。
(四)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非居民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



(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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