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公告
现将我部对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名称:
(略)
项目名称:
(略)
(略):2024-JLBEHD-W3005。
二、质疑对象
质疑单位:
(略)
被质疑单位:
(略)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
(略)未在公示期内对“桶装饮用水(2024-JLBEHD-W3005)”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其公示期外所述质疑无效。应取消与其质疑相关的所有决定。
处理决定:某部采购办公室于2024年5月27日组织该项目评审,评审结束后,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与评审委员会组长同时在现场向所有报价供应商宣读了评审结果,无供应商现场提出异议。公告发布时间因审批进程较慢延迟至5月31日,但公告内容与评审结果完全一致,且经单位:
(略)
质疑事项二:该项目所有供应商均通过了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才组织的评审,
(略)采取现地核查取消成交资格,如何确保其他供应商符合贵部现地核查标准?如其他供应商不符合现地核查标准,是否满足开标条件?当前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处理决定:虽然桶装饮用水(第2包)采购(
(略):2024-JLBEHD-W3005)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对现地核查进行明确要求,
(略)提出的质疑事项,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某部采购办公室应当受理其质疑事项并进行调查,调查方式:
(略)
(略)、
(略)宏顺水站(参加该项目的报价供应商)
(略)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关质疑,某部本着“不随意扩大调查范围”的原则,
(略)就质疑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完全合法合规,
(略)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基于以上内容,
(略)提出的2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六、公示时间
2024年7月1日至7月3日。
七、其他事项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将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略)当前已属于1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情形。如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复议申请。
八、联系人:
(略)
联系人:
(略)
移动电话:
(略)/
(略)
九、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略)
项目监督人:肇先生
移动电话:
(略)
某部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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