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7月份宣告证件失效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2024年7月份宣告证件失效名单_excel.xlsx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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