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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人民法院关于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桂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第二、三期(长安小区)6#-2-1802号房(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 - 贵港 发布日期:2024-07-02
所属地区:广西 - 贵港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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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略)房(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广(略)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第一次)


本院定于2024年8月8日10:00至2024年8月9日10:00(延时的除外)(略)(https://(略),户名:(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竞拍前请仔细阅读公告及竞买须知):

一、拍卖标的:位于(略)房。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证件记载:【(略):桂(2020)(略)】,总层数为18层,标的物位于第18层,建筑面积为74.09㎡,专用建筑面积为59.86㎡,分摊建筑面积为14.23㎡。钢筋混凝土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周边有(略)区小学、福山陈(略)、旺(略)(略)华扬学校等公共设施。
根据《广西壮族(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略)、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家庭收入(略)、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略)、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具体(略)县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略)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略)、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略)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略)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已婚家庭或年龄2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四、家庭年人均收入(略)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2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略)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略)房改办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及物价水平等因数进行测定并向社会公布,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满5年后,(略)交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计算应缴交的有关费用,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如买受人不符合购买资格而购买的,导致后期无法过户或出现其他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若拍卖成交,买受人应自收到本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过户等手续,并把已垫付的税费发票交回到(略)人民法院,逾期未交回已垫付税费发票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如案件有新的进展,本公告可能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进行修改请竞买人在出价前再次仔细阅读本公告。(拍卖开始后不再更改公告)
瑕疵:该标的物目前有人居住在内。截至2024年6月12日,已拖欠物业管理费共1171.3元,拍卖标的物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产生,不从拍卖款中扣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实际欠费情况请咨询相关部门,以实际为准。无钥匙无法提供室内看样,(略)咨询。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略)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账户((略)拍授权委托书,于开拍前三个工作日送到(略)审查,电话(略)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略)
特别提示:(略)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该辅助机构提供的拍卖辅助咨询服务为免费服务,如该辅助机构强制将上述免费服务与收费服务捆绑提供,买受人可向本院投诉,投诉电话(略);投诉地址:(略)
特别提醒: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2、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拍卖成交后按法律程序交接;3、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法院在审查拍卖合法有效且买受人按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时间付清全部成交款后,只负责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需其他材料均由买受人自己完善和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未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4、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须确保符合国家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5、(略)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6、拍卖标的的产权变更登记详情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定为准;7、买受人自行在竞买前充分了解相应的风险和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8、如需强制交付,交付产生的费用(强制开锁、物品搬运等)先由买受人垫付,从拍卖款扣除返还,如与拍卖无关的物品无人认领,买受人提供物品保管场地;9、如标的物因政策、开发商、标的物违建等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按照现状拍卖,请竞买人务必到相关部门确认是否能办理,法院不承担因无法过户产生的任何责任;10、法院处置的房产不包括户籍登记,买受人是否能办理户口登记,请咨询户籍管理部门;11、买受人自领取成交确认书及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因买受人原因未及时完税产生滞纳金的,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12、无钥匙无法提供室内看样,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六、对上述标的物有权属异议者,请于公告张贴或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案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略)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略)(略)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略)络竞价结束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4)桂0881执992号,开户银行:(略)保证金或尾款】。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略)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略)
九、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余款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后,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如保证金数额不足以交纳的,原买受人需要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略)竞拍界面。
联系人:(略)
咨询电话:(略)黄先生、(略)易先生
法院咨询、监督电话:(略)
(略)技术咨询:(略)
详细信息可在“(略)(略).cn)”上查询。



(略)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所含标的物
标的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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