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将下列纳税人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名单详见附件),其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
(略)(
(略))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2024年6月认定风险纳税人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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